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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张**、张*与孙*、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张*、张**、张*因与被申请人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00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张*、张**、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吕**达成的赔偿协议系赔偿的经济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再审主张被申请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一审裁定明确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可另行告诉,因此,再审申请人享有本案诉权。综上,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雇员与受害一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雇主无需再承担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张*、张**、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张*、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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