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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45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申请再审称:一、李*个别用药不合理,该部分药费应由其自行承担;2、纠纷因李*说闲话而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韩**对自己提出的李*个别用药不合理,该部分药费应由其自行承担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判决对韩**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责任划分问题,韩**在其女友与李*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为泄愤来到李*工作单位并将其打伤,过错较大,二审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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