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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杜**、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锦民一终字第50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其要求杜**、杜*先行给付医疗费用2万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因镶牙造成损害结果后,迄今没有治疗,相应的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其要求人民法院责令杜**、杜*先行给付其2万元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其此项请求正确。其医疗费用损失,可以在治疗终结后与其它损失一并另行告诉。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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