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诉原审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521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王**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