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