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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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