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高守侠、张**、原审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邓**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另700元退给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