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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单广付、史**、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梅诉被告单广付、史**、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梅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梅自愿撤回对被告单广付、史**、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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