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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陈**、颜**、中国太平**苏州分公司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与被告颜**、陈**、中国太平洋**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成秀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秀凤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成秀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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