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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中花与盐阜公**限公司、孙*、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胥中花与被告孙*、盐阜公**限公司、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胥中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胥中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胥中花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成红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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