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与被告万**、邱*、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因需另案诉讼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