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蔡**、绿地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绿地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平撤回对被告蔡**、绿地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