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盐城**限公司、中国X**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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