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石**、长安责任**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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