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朱**、朱**、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2015年3月16日以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