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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余*、合肥一**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奥诉被告余*、合肥一**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奥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现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被告余*、合肥一**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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