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奥诉被告余*、合肥一**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奥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现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被告余*、合肥一**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聂**与程*、合肥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限公司与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徐**、安徽大**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季*、合肥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章**、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胡**、合肥瑞**货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张*、安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周*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