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周*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丁**、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尚欠申请人56535.2元、被执行人周*欠申请人3765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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