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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琳诉被告张*、徐*、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琳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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