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被告任吉*、谈**、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吉*、谈**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任吉*、谈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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