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王**、合肥市**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菊诉被告王**、合肥市**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肇事车主合肥市**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肇事车辆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对肇事车辆皖A7L681号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原告韩*菊用程永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开发区合肥长江小汽车修理厂内的房屋(房地权肥东字第03590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合肥市**限公司所有的皖A7L68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

二、对程永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开发区合肥长江小汽车修理厂内的房屋(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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