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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公安局与邢**、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公安局诉被告被告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邢**、浙商财产**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公安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丰县公安局撤回对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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