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梁*、朱**、缪才道诉被告潘**、合肥妍**限公司、阳光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梁*、朱**、缪才道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合肥妍**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梁*、朱**、缪才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梁*、朱**、缪才道撤回对被告潘**、合肥妍**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