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严*、阜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严*、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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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左**、中国人民**司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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