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华诉被告陈**、安徽银**限公司货运部、太平**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银**限公司货运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安徽银**限公司货运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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