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余加林与朱*、张**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余加林与被告朱*、张**、郝*、颍上**有限公司、颍上县**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郝*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六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颍上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长**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六个被告住所地安徽**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姚**、余**以本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姚*死亡且事故发生地在本县罗塘乡境内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为由诉讼来院,因此依法应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告姚**、余**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张**、郝*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张**、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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