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薛**、张**、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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