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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付*、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付*、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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