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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陈*、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陈*、陈*、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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