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以被告侵权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24811.3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张*,因未能提供明确的住址,无法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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