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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