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争议,申请人陶**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号为皖B×××××号小型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陶**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价值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