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俞*诉被告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俞*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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