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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会与孙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敦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13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原告崔**驾驶新日牌电动车沿孙村镇富民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孙村镇政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遇被告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孙村**公司路口孙村老街道驶往孙村镇长寺村方向时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了15天,后经安徽**鉴定所鉴定,原告脊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被告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肇事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也为被告所有,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

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情况、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计算依据。

4、房产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相关的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

5、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及工资表一组,证明原告发生事故前所在的单位和工资收入情况。

6、法医鉴定结论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7、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鉴定的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孙*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崔**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原告崔**驾驶新日牌电动车与被告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县孙村镇富民路老一建公司路口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崔**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崔**即被送往繁**民医院救治,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绝对卧床休息壹月(腰部垫高),共休息叁月;2、加强腰背肌锻炼,避免坐起、站立等活动;3、每月复查一次,不适随诊。2013年12月19日,经安徽**鉴定所鉴定,崔**因交通事故造成脊柱损伤(L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原告受伤后,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人民币2825.54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崔**因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3172.54元;2、护理费:15天×60元/天计900元;3、交通费:30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天×20元/天计300元;5、营养费:15天×20元/天计300元;6、误工费:(2800元/月÷30天)×(15天+90天)计9800元;7、残疾赔偿金:21024元/年×20年×10%计4204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700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62520.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因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依法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获得赔偿。因被告孙**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且原告崔**的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故原告崔**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825.54元,被告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59695元。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才赔偿原告崔永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69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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