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汪**、芜湖**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赵*申请执行汪**、芜湖**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汪**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对被执行人汪**执行标的847665.5元及利息,已执行130677.75元。被执行人芜湖海**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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