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王**、被告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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