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与被告艾*、王**、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艾*、被告王**、被告国元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6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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