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诉被告周**、被告芜**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秀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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