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阳绍*、南陵运**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南陵运**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南陵运**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张**与被告梅**、罗**、罗**、罗**、吴**、邢**、芜湖市**陵分局、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李*、芜湖市**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柯木日与戴*、中国大地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周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周**、汪**、徐*与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玉洲与许**、盛火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杨*青诉被告桂*、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仁保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汪**与被告叶宗*、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俞**、芜湖市华**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