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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阳**、南陵运**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阳绍*、南陵运**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南陵运**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南陵运**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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