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77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南执字第0077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梅**、罗**、罗**、罗**、吴**、邢**、芜湖市**陵分局、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玉洲与许**、盛火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阳**、南陵运**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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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周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叶宗*、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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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章**、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