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仙诉被告李**、繁昌运通公交**公司、邢**、铜陵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对被告李**、繁昌运通公交**公司、邢**、铜陵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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