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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伍**与刘**、周**、芜湖**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伍**与被告刘**、被告周**、被告芜**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何**,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长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周**、被告芜**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皖B33858登记车主为芜湖**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章*、伍**。对方车辆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我们作为实际车主,对该车进行了评估。皖B33858登记车主芜湖**限公司已就该车的损失向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进行了理赔,且理赔已到位。

故要求各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价值、车辆估价费、施救费合计482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芜湖**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赵**驾驶皖B33858货车在S321线28KM+300M路段与刘**驾驶的皖B33618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赵**、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赵**、刘**负事故同等责任。皖B33858登记车主为芜湖**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章*、伍**。皖B33618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皖B33858货车登记车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就皖B33858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且理赔款已到位。2012年2月13日繁昌**证中心评估皖B33858货车车辆损失为86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皖B33858货车登记车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就皖B33858货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且理赔款已到位。故皖B33858货车的车辆损失应向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主张的权利已由登记车主芜湖**限公司行使,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皖B33858货车的实际车主即二原告再向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章*、伍**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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