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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李*、赖*、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与被告李*、被告赖*、被告中国平**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池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查**诉称,2012年9月10日第一被告驾驶皖R01XXX客车在繁昌县平铺镇街道路段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查**,造成我受伤及店门玻璃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我到医院治疗,诊断为挫裂伤等。2012年9月10日繁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2012年12月10日安徽**鉴定所鉴定我为轻伤,脸面部疤痕后续医疗手术费用8000元。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故要求各被告赔偿我24898.90无。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被告赖*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平**池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李*驾驶皖R01XXX客车在繁昌县平铺镇街道路段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查**、姚**手抱汪孙*及路边店门玻璃,造成查**等人受伤及店门玻璃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李*负全部责任,查**无责任。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至28日在繁**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等,建议休息一个半月等。2012年12月10日安徽**鉴定所鉴定查**为轻伤,后续医疗手术费用约需8000元。

查本芳系繁昌**经营部业主,该店位于繁昌县平铺镇街道,月收入为3400元。

驾驶皖R01XXX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赖*,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因原告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为:1、医药费:653元;2、护理费:住院18天u0026times;70元=12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8天u0026times;20元=360元;4、营养费:住院18天u0026times;20元=360元;5、误工费:住院至休息结束之日计63天u0026times;每天酌情支持90元=5670元;6、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7、因原告的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8、鉴定费用:1400元;9、法医鉴定摄像费:50元;10、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合计19053元。

(二)、被告中国平**池州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数额为:1、医疗限额:医药费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9373元。超过医疗保险的数额9680元由保险公司在伤残限额内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池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查本芳1905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查本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查**承担11元、被告李*、被告赖*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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