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赵**、被告铜陵县新安水陆运输服务部、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被告刘*、被告黄加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原告张**与被告梅**、罗**、罗**、罗**、吴**、邢**、芜湖市**陵分局、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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