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赵**、铜陵县**服务部、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刘*、黄加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赵**、被告铜陵县新安水陆运输服务部、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被告刘*、被告黄加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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