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叶**与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中国大地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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