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润达置**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润达置业**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称阳光财**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阳光财**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芜**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刘**驾驶皖B7278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G318线348公里100米处左转弯时碰撞到倪**驾驶的皖BNY399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警大队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皖BNY399号车被送往修理厂修理,支出修理费106113元。皖B72788号车在被告阳光财**公司处投保。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747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原告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

3.被告驾驶证、行驶证。

4.事故认定书。

5.修理费票据、清单。

6.施救费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阳光财**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是其自行修理,未经评估,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已对原告的车辆定损为85000元(不含施救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了的保险公司定损单。

被告刘**辩称:我在阳光财**公司购买了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院查明

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举证、质证意见以及庭审陈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刘**驾驶皖B72788小型越野客车行至G318线348公里100米处左转弯时与倪**驾驶的皖BNY399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阳光财**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皖BNY399小型越野客车送至芜湖亚夏**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106113元,车辆施救费360元,交通费本院核定为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刘**应对原告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刘**已在阳光财**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阳光财**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财物损失项下优先赔付,其余损失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芜湖**限公司车辆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6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芜湖**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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