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道诉被告林**、钱**、天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陶*、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桂*道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仁道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仁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6元,由原告桂仁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