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60000元医疗费赔偿,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急待治疗,经济困难,其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湖市中心支公司于2日内向申请人胡某某先予支付医疗费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