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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60000元医疗费赔偿,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急待治疗,经济困难,其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湖市中心支公司于2日内向申请人胡某某先予支付医疗费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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