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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蒋*、蒋*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蒋*、蒋*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蒋*、蒋*与被告杨**达成和解,故原告崔**、蒋*、蒋*于2013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蒋*、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蒋*、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币1370元,由原告崔**、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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