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诉被告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平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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