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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与刘某某、中国太平**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王*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王*对被告刘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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