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濮瑞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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